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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26 来源:中工招商网市县招商平台 23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客商来英山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的意见》(黄政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英山境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与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单位)签订合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含产权转移的各种类型地产投资部分)的农业、文旅、康养、教育、物流、现代服务业等项目(不含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政府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投资者投资领域不受限制。鼓励发展先进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车船零配件等现有工业存量关联产业;鼓励投资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投资文旅、康养、现代中医药研发生产等符合英山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

第四条  进入英山经济开发区征地建设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和地价款)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除以项目总用地面积)达到每亩12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税收贡献率(投产运营后3年平均税收除以总用地面积)达到每亩6万元以上(含本数);

(三)容积率不低于1.0(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章  新建工业项目奖励

第五条  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后,对其厂房、新购生产性机械设备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投资方投资补助: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之间的补助2%,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补助3%。投资强度达到亩平2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投产后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含本数),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对项目投资方再上浮1%予以奖励。以上投资补助、奖励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六条  对年税收过千万元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企业,或是能补充和完善我县产业发展链条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或是聚集三家以上同行业企业的特色产业园,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具体措施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投产后,亩平税收在6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之间的,前三年、后两年分别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简称“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奖励。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前三年、后三年分别按其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生产经营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当年税收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企业,县政府给予企业100万元特殊贡献奖励,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入驻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的工业项目,同时符合“吸纳20人以上(含本数)劳动力就业、税收强度达到每1000平方米10万元以上(含本数)”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下列奖励:

(一)租赁厂房的,县政府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对前三年厂房租金给予补助;一次性购买厂房的,县政府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租赁补助或购买补助其中的一种。

(二)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后两年分别按其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50%给予奖励。

 

第三章  农业、文旅、康养、教育、物流、现代服务业等项目奖励

第十条  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交易税费、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建成运营的项目,县政府根据其规划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产权转移的各种类型地产投资部分,下同)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之间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助。特别重大项目、优质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以上各种补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运营后三年内,年经营纳税额(不含项目建设、产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其当年缴纳“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只奖励一次。

 

第四章  总部经济项目奖励

第十二条  对企业实际年缴纳“两税”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总部经济项目,每年按企业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年纳税10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奖励35%;年纳税2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45%;年纳税50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年纳税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60%。原则上总部经济入驻企业在英山纳税不低于5个年度,企业年纳税奖励额的20%实行跨年度兑现。对在英山创建研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等缴纳的税收,比照总部经济奖励措施执行;暂定奖励五年。


第五章  规费减免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项目(不含产权转移的各种类型地产投资部分)办理证照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实行全免;县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定额打包,具体为:

项目用地小于50亩(含50亩)且经评审通过在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按总价2000元/亩打包的方式收取本级办证费用;项目用地每增加1亩,总价增加1000元。打包收费采取统一预收、按比例分配的方式进行,即:在项目进驻时,由县安商部门初审,经县分管招商引资领导审定后,由县安商部门向项目(企业)业主预收;各部门办证时按政策收费下限开出收费依据,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县安商部门按相关部门应收金额占应收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由相关部门出具合法票据,县安商部门统一结算。除由县安商部门打包收费外,县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企业(项目投资方)收取任何办证费用。

第十四条  招商项目在生产经营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不超过最低下限50%的标准收取。

 

第六章  优化环境

第十五条  对“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楚天学者计划”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英山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助;对年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引进副总、副总工程师以上高管人员,在英山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等额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对各类商会、协会、中介组织、经济组织、自然人(不含公职人员)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含本数)工业项目的,项目投产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投资额2‰予以奖励(税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非工业项目的,项目投产经认定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5‰予以奖励(税前)。以上奖励均不得超过100万元(税前)。

第十七条  为企业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对其需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关于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事项;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在我县投资的产业带动作用强、品牌效应好、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大,经确认急需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对收购、兼并、租赁现有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工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由企业向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提出申请(落户开发区的企业向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或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税务局等部门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后,经县招商引资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涉及的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签订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政策条款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英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英政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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